问:婚前男方首付,婚后由男方的公积金还贷,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吗?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及《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等规定,离婚时该房屋男女双方可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仍属男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后共同还贷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女方可以要求返还婚后用公积金支付的购房款的一半,对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要求男方适当补偿,但不能主张分割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