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李杨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看中了张封的一套房产。双方最终约定以180万的价格成交。达成意向后,李杨要求中介公司帮其避税以减少其购房总额。随后,双方在中介的指引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30万,其余50万在产权办理当日给付给房主张封。几天后,张封与李杨及中介公司(居间方)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30万元的房款价完成过户登记。过户当天,李杨表示自己经济出现状况,无力支付50元的尾款。讨价还价后,李杨在中介的见证下支付了50万元价款中的20万,并打下欠条表示剩余款项2个月内给付完毕。房屋过户后,李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剩余款项。为此,张封将李杨诉至法庭,要求其支付30万元款项及利息。
评析:根据《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以逃避国家税收,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有人因为自己不当行为获利,保持交易的顺畅,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购房合同中涉及避税的价格条款认定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双方仍然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源于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