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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堆沙酿成事故 妨碍通行应予赔偿
发布日期:2015-08-04 浏览:15040次 

    2014年12月2日,潘某驾驶小车沿国道212线行驶,在与其他车辆会车时,撞到路边何某堆放的沙石堆上,导致车辆损坏,共花修理费5000余元。事后,交管部门认定,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双方当事人无法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潘某诉至法院,向何某索赔各项损失6085元。

  法官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后,何某的情绪非常激动,他认为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已明确指出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他并没有责任,故拒绝赔偿对方的任何损失。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在道路上堆放沙石,妨碍通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多次解释说明,何某同意就赔偿数额和潘某进行协商。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何某赔偿潘某经济损失1500元的协议,并当即予以履行。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很多农民认为在公路沿线修建房屋时,占用部分公路堆放沙子和其他建筑材料并没有什么不妥。”何某庭后表示,经过这个案件,给自己上了生动的法治课,自己今后绝不占用公路堆放东西,同时也要劝阻左右邻居不要占用公路堆放杂物,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给自己造成损失。(源于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