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小王被山东某保洁公司招用,从事门窗、地面的清洁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小王每天工作4小时,每小时报酬15元,周六、周日休息,月底结清工资。2015年4月,小王认为自己的工资偏低,要求公司增加工资,公司不同意,小王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增加工资,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该公司采用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3元,故公司与小王订立口头协议,每小时支付其工资15元,符合法律规定,小王要求增加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是针对全日制用工而言的,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因此,对小王的申诉请求,仲裁委没有支持。(源于中国普法网)